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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规定用人单位拖欠工资最高可罚款50万元
  2008-6-2 来源:大洋网-广州日报 作者:佚名  【字体: 字体颜色
 

  本报讯 (记者蒋悦飞 通讯员张祥、梁嘉敏)《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修订)》(下称修订条例)从即日起至7月10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修订条例的最大亮点就是提高了用人单位的违法成本。比如拖欠工资,最高可罚50万元;三个月内发生同类违法行为的,将被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发表意见可直接登录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网站(http://www.gd.lss.gov.cn)左上方“公开征求意见专栏”,或者邮寄信函(广东省广州市教育路88号,510030)以及发电子邮件到省劳动保障厅劳动监察处邮箱(ouykri7501@sina.com)。

  修订条例部分规定

  ●设置劳动保障法宣传牌

  修订后的条例要求用人单位在劳动场所显著位置悬挂或者张贴劳动保障法律宣传牌,并妥善保护宣传牌。法制宣传牌一旦有被擅自移动、遮盖、涂污或者损毁的,将被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建筑企业设工资支付担保

  在本省从事房屋建筑(装修)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等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及建设单位,须在施工前设立工资支付担保或者在指定银行开立工资支付保证金账户。否则视为工程款不到位,有关主管部门不予颁发施工许可证。

  ●拖欠3万元以上不得投标

  施工单位拖欠工资3个月以上,或拖欠工资数额在3万元以上,或拖欠工资人员在10人以上的,付清工资前,将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暂停其投标资格,并暂停办理其承接工程的施工许可证。若施工单位因拖欠工资引发群体性事件或造成人员死亡的,将暂停其投标资格或者暂停办理其承接工程的施工许可一年至两年。

  ●扣一张身份证最少罚500

  修订条例规定,用人单位、职业介绍机构扣押劳动者身份证等证件,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并以每人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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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绮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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