恩府办〔2008〕77号
关于印发《恩平市实施〈江门市价格调节 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细则》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市有关单位:
《恩平市实施〈江门市价格调节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细则》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五月二十七日
恩平市实施《江门市价格调节 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细则
第一条 为有效建立市场宏观调控机制,保持市场物价基本稳定,根据《江门市价格调节基金管理暂行办法》(江府办〔2007〕71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价格调节基金的作用是为防止市场价格发生不正常变化时,用于扶持生产,平抑市场,稳定物价的专项资金。主要用途: (一)用于“菜篮子”工程项目建设的有偿投资和必要的借贷利息补贴。 (二)对承担政府主要副食品、物资储备任务的企业,给予利息、仓租及其他必要费用补贴。 (三)由于市场突发因素,造成主要副食品价格大幅波动时,为保护其正常生产和资源所采取的临时补贴。 (四)当政府对群众生活必需品实施价格紧急措施、干预措施时,对执行相关政策的生产者、经营者造成的损失予以适当补偿。 (五)当基本生活必需品价格大幅度上涨,或政府调整价格影响低收入群体基本生活时,向其提供生活必需品动态价格救助。 (六)用于为保障供给、促进流通和结构调整进行的政府资助。 (七)其他扶持生产,平抑市场,稳定物价的必要支出。 第三条 基金的征集范围和标准: (一)市财政每年在预算中安排15万元作为基金的固定来源。 (二)在政府出让(含依法回收重新出让,但不包括按国家划拨供地目录规定划拨土地行为和原划拨土地补办出让行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时,向受让人价外征收,标准为每平米2元。由市国土资源局在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时代征。 (三)在新建商品房销售时,向开发商价内征收,标准为每平方米3元。由市房产局在办理房产确权手续时代征。 (四)在燃气企业销售的,除民用气外的其他燃气中价内征收,标准为每吨50元。由燃气企业于年终一次缴入市财政价格调节基金专户。 (五)在温泉旅业客房和门票中价外征收,标准为客房每客每床每天2元(不足1天按1天计)、门票(含客房赠票)每票次1元。由温泉经营单位代征。 第四条 各单位缴交的基金,财务上可在“营业外支出”或“其他费用”科目中列支。 第五条 各代征单位要指定专人负责基金的代征工作,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并于每月10日前填制《江门市缴交价格调节基金汇总表》,分别报送市物价局和市财政局。同时将上月所征基金如数缴入市财政价格调节基金专户(月代征基金不足1000元的,可按季度划缴)。 第六条 市财政局根据代征单位缴入基金专户的金额,按3%计提代征手续费,并拨付给代征单位。代征手续费在基金中列支。 第七条 基金实施滚动使用,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截留和挪用。基金的征收和使用情况由市物价调控工作领导小组定期向市人民政府汇报,并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监督。 第八条 基金使用审批程序:由使用基金单位向市物价调控领导小组提出基金使用申请,市物价调控工作领导小组会同有关部门进行项目评估审核,编制基金使用预算后,报江门市物价调控领导小组转呈江门市人民政府审批。 第九条 如遇突发情况急需动用基金的,由市物价局提出申请,报市人民政府主要领导审批后,在市财政价格调节基金专户临时列支。但必须在事后30个工作日内向江门市物价调控领导小组补办报批手续。 第十条 对违反基金缴交和使用规定的,依照《江门市价格调节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处理。 第十一条 本细则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