恩府办〔2008〕66号
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生猪经营 税费征收工作的补充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市有关单位:
由于受前几年生猪销售价格过低以及去年以来生猪饲养成本上升和部分地区发生猪蓝耳病疫情等因素的影响,我市生猪生产、供应偏紧,猪价、肉价出现较大幅度上涨。为进一步规范我市生猪经营税费征收秩序,抓好生猪定点屠宰和“放心肉”供应等工作,确保肉食市场供应稳定、安全,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生猪生产发展稳定市场供应的意见》(国发〔2007〕22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猪肉等副食品生产供应保持市场稳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电〔2007〕9号)和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生猪经营税费征收工作的通知》(恩府办〔2007〕45号)的有关规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调整生猪经营税费标准等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调整生猪经营税费征收标准 生猪经营税费的征收标准为每头猪56.46元(见附件)。其中:增值税12元(零售环节增值税以每头猪的计税售价总额定为300元,征收率4%)、城市维护建设税0.60元、教育费附加0.36元、生猪产地检疫费3元、宰后猪产品检疫费3.50元、屠宰加工费25元、场地使用费12元。 二、施行时间 本通知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二○○八年四月三十日
附件: 恩平市生猪经营税费征收标准.doc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