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对企业周边或作业过程中存在的易由自然灾害引发事故灾难的危险点排查、防范和治理情况等。 五、组织实施 (一)综合督查。 市政府将组成4个综合督查组(见附件)于5月18日至20日对各镇(街道办)、各部门单位进行综合督查。届时,每个单位督查时间不少于1天。督查组先听取各单位的工作汇报,然后抽查2~3家企业。 (二)专项督查。 1.由市经贸局牵头,会同市公安局等有关部门,对民用爆炸物品经营单位进行专项督查。 2.由市教育局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对学校、幼儿园进行专项督查。 3.由市公安局牵头,会同市安监局、市文广新局等有关部门,对民爆器材企业及使用、储存、运输、回收等各类设施以及公共文化服务场所进行专项督查。 4.由市公安消防大队牵头,会同市卫生局、市教育局、市旅游局、市劳动保障局、市文广新局、市经贸局等有关部门对商场、市场、公共娱乐场所、旅游景点、学校、医院、宾馆、饭店、酒吧、网吧、劳动密集型企业等人员密集场所的火灾隐患、设施设备管理制度进行专项督查。 5.由市交通局、市公安交警大队共同牵头,会同市质监局等有关部门,对剧毒品、危化品等危险货物运输实施准运制度、规定运输线路和运输时间制度以及超速、超载、不按线路行驶及无牌无证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专项督查。 6.由市安监局牵头,会同市国土资源局、市公安局等有关部门,对非煤矿山、冶金、建材等工矿企业及其生产、储运等各类设备设施,以及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及其生产、使用、储存、运输等设施设备进行专项督查。 7.由市民政局牵头,会同市公安消防大队等有关部门,对社会福利机构、农村敬老院、救助庇护站所进行专项督查。 8.由市国土资源局牵头,会同市气象局、市建设局、市交通局等有关部门,对易受暴雨、洪水、雷电、泥石流、山体滑坡等自然灾害影响的危险区域(点)、企业、单位、场所进行专项督查。 9.由市建设局、市城管局共同牵头,会同市公安局、市交通局、市水利局等有关部门,对房屋建筑和城市基础设施,包括燃气供应、供水以及公路建设管理、道路、桥梁等重要基础设施设备进行专项督查。 10.由市交通局牵头,会同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恩平海事处等部门,对道路、客运、水上交通、交通工程施工单位、站点、场所及设施设备以及道路交通路面监控和各项措施、标志标牌等警示设施设备进行专项督查。 11.由市文广新局牵头,会同市公安消防大队等有关部门,对公共文化服务场所进行专项督查。 12.由市卫生局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对存在严重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厂企以及所属医疗卫生机构进行专项督查。 13.由市环保局牵头,会同市有关部门,对工业危险废物及放射源处置进行专项督查。 14.由市水利局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对水利行业(领域)的企业、山塘、库区等设施设备进行专项督查。 上一页 [1] [2] [3] [4] 下一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