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督查内容 (一)综合督查的主要内容。 1.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贯彻落实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建立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健全安全管理和监督体制机制,制订和实施安全生产规划,加大安全投入,加强应急救援体系建设情况。2.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情况:开展隐患排查、登记、整改、监控情况,特别是重大隐患公告公示、跟踪治理、整改销号情况;汛期除险加固、防范由自然灾害引发事故灾难的各项安全措施落实情况;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打击非法建设、生产、经营行为和瞒报事故情况。 (二)专项督查的主要内容。 1.危险化学品、非煤矿山、冶金、烟花爆竹、石油天然气输送管道、机械和其他制造业、电力设施、建筑施工、民爆器材、建材、纺织制衣等工矿企业(单位)及其生产、储运、运输等各类设备设施。 2.道路、水上交通运输等行业(领域)的企业、单位、站点、场所、设施以及城市相关基础设施。 3.渔业、农机机械、水利等行业(系统)的企业、单位、场所及设施。 4.学校、医院、商(市)场、宾馆、饭店、网吧、公共娱乐场所(含水上游览场所)、旅游景点、公园等人员密集场所。 5.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游乐设施、厂(场)内机动车辆等特种设备。 6.易受台风、暴雨、洪水、雷电、山体滑坡及恶劣天气等自然灾害影响的企业、单位和场所。 7.近年来发生较大以上安全事故的单位。 8.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规程标准的贯彻执行情况。 9.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及落实情况。 10.高危行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交纳等经济政策的执行情况。 11.企业安全生产重要设施、装备和关键设备、装置的完好状况及日常管理维护、保养情况,劳动防护用品的配备和使用情况。 12.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和危险物品的存储容器、运输工具的安全状况及检测检验情况。 13.对存在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以及重点环节、部位重大危险源普查建档、风险辨识、监控预警制度的建设及措施落实情况。 14.查处、取缔非法建设、非法生产、非法经营行为的情况。 15.事故报告、处理及对有关责任人的责任追究情况。 16.安全基础工作及教育培训情况,特别是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持证上岗情况和生产一线职工(包括农民工)的教育培训情况,以及劳动组织、用工等情况。 17.应急预案制定、演练和应急救援物资、设备配备及维护情况。 18.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三同时”(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和使用)执行情况。 19.道路设计、建设、维护及交通安全设施设置等情况。 上一页 [1] [2] [3] [4] 下一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