恩府办〔2008〕55号
印发恩平市财政供养的公检法工作人员 和教师及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 意见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市有关单位: 《恩平市财政供养的公检法工作人员和教师及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意见》业经市政府十四届五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直接向市社保局反映。 二○○八年四月二十五日 恩平市财政供养的公检法工作人员 和教师及退休人员参加 基本医疗保险的意见
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和《江门市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江府〔2000〕21号)的规定,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和广东省第十次党代会精神,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体系,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财政供养人员分步参加我市基本医疗保险,扩大医疗保险覆盖面,逐步提高医疗保险待遇水平。现就恩平市财政供养的公安、法院、检察院工作人员和教师及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提出如下意见:
一、参保对象 我市财政供养的公安、法院、检察院工作人员,财政供养的教师,财政供养的退休人员。 二、参保方式 基本医疗保险费由单位和被保险人共同负担,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 三、缴费基数 参保人员统一按我市2007年度全体财拨人员人均月工资收入1200元为缴费基数,以后随政策而作出相应调整。单位缴费由财政按基数的6.5%划入医疗保险基金,个人缴费为基数的2%,由财政在个人工资中逐月扣缴;退休人员缴费由财政按基数的6.5%划入医疗保险基金,个人不缴费。 四、待遇享受 财政供养的公安、法院、检察院工作人员和教师及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后,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其住院费用报销、个人账户划入金额、特定病种门诊报销等待遇享受,按《转发江门市人民政府印发江门市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恩府〔2002〕14号)和《恩平市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恩府〔2002〕13号)执行。 五、实施时间 恩平市财政供养的公安、法院、检察院工作人员和教师及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从2008年5月开始缴费,从6月起享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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