恩府办〔2008〕45号
关于调整我市农村合作医疗住院报销 封顶线和比例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市有关单位: 根据江门市农村合作医疗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江门市2007年农村合作医疗工作总结和2008年工作意见的通知》(江合医领组〔2008〕2号)文件精神,市政府决定调整我市农村合作医疗住院报销封顶线和报销比例。具体如下: 一、参加农村合作医疗的人员每人每年住院医药费用报销封顶线由原来的12000元调整为15000元。 二、在本市各镇(办事处)卫生院、本市市级医院住院,每次住院医药费用报销比例由原来的60%、40%分别调整为70%、50%,但总额不得超过报销最高限额。 三、在市外公办医疗机构住院其医药费用报销30%的比例不变,但总额不得超过报销最高限额。 四、调整后的报销封顶线和报销比例从2008年4月1日起执行。 二○○八年四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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