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办法》已由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于2008年3月27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办法》公布,自2008年7月1日起施行。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8年3月27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发生的价格行为。 第三条经营者的价格行为,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 政府的价格行为,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公开和效率的原则,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做好价格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价格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价格工作。 第二章经营者的价格行为 第五条商品价格和服务价格,除依法适用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外,实行市场调节价,由经营者依法自主制定。 对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实行市场调节价的重要商品价格或者服务价格,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可以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并公布价格行为规则,引导、规范经营者依法自主定价。 第六条经营者应当依法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实行明码标价和收费公示,做到价签价目齐全、标价内容真实明确。 降价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经营者应当使用降价标价签、价目表,如实标明降价原因、原价和现价;妥善保留降价前记录或者核定价格的资料,以便查证。 一项服务包括多个项目和标准的,经营者应当明确标示每一个项目和标准,不得混合标价。 第七条经营者不得以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行为相互串通,统一确定、维持、变更价格,或者通过限制商品的生产数量或者销售数量操纵价格,损害消费者和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1] [2] [3] [4] [5] [6] [7] 下一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