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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召开会议部署价格调节基金征管工作
  2008-6-10 来源:市物价局 作者:佚名  【字体: 字体颜色
 

  为进一步落实价格调节基金的征收工作,确保市场物价的基本稳定。近日,市物价调控领导小组召开了工作会议,对我市价格调节基金征管工作进行部署。市物价调控工作领导小组全体成员、代征单位的负责人等参加了会议。会议由物价局副局长梁宇亮主持。市府办副主任陈健宁、物价局局长吴博汉出席会议并作讲话。

  会上,市府办副主任陈健宁对我市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管理等情况进行全面的部署。他指出,价格调节基金是法律明确规定的政府调控市场价格的重要经济手段,是国务院授权地方政府多渠道筹集,用于调控生活必需品等重要商品价格的专项资金,其使用支配权属于市人民政府。我市价格调节基金的征收范围和标准是:(一)在政府出让(含依法回收重新出让,但不包括按国家划拨供地目录规定划拨土地行为和原划拨土地补办出让行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时,向受让人价外征收,标准为每平米2元。由市国土资源局在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时代征。(二)在新建商品房销售时,向开发商价内征收,标准为每平方米3元。由市房产局在办理房产确权手续时代征。(三)在燃气企业销售的,除民用气外的其他燃气中价内征收,标准为每吨50元。由燃气企业于年终一次缴入市财政价格调节基金专户。(四)在温泉旅业客房和门票中价外征收,标准为客房每客每床每天2元(不足1天按1天计)、门票(含客房赠票)每票次1元。由温泉经营单位代征。征收价格调节基金是从2008年6月1日开始实施。

  陈健宁强调:价格调节基金对于平抑价格异常波动,维护低收入群众的利益,构建和谐社会具有重要意义,各相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形成合力,推动价格调节基金工作顺利开展,各基金缴纳企业要认真履行社会责任,按时足额缴纳价格调节基金,为维护我市价格总水平基本稳定,改善民本民生,构建和谐社会作出贡献。

  市物价局局长吴博汉就如何完善价格调节基金工作提出要求。他指出要进一步提高基金管理工作水平;要注重价格调节基金的使用效果,最大程度地发挥基金调控市场价格的作用,增强社会效益;进一步完善价格调节基金的征收和管理,继续转变观念,避免受部门利益的影响,提高价格调节基金工作积极性。要充分认识到价格调节基金是政府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调控市场价格的有效经济手段,是稳定物价、稳定民心的有效途径,是价格工作坚持民生至上、以人为本的重要体现。(市物价局)

 
编辑:绮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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