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 年 第1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十六 条以及国家税务总局《欠税公告办法(试行)》的规定,现将我市至 2007年 12月 31日止,欠缴地方税收不超过200万元的企业(单位),欠缴地方税收不超过10万元的个体工商户(个人)且至公告之日前一天仍未清缴的予以公告。
点击下载:欠缴税款的企业(单位)及个体工商户(个人).doc
COPYRIGHT ©2007 版权所有:未经授权禁止复制或建立镜像 建议使用IE6.0以上浏览器,分辨率1024 X 768浏览 2002.1.1起: ICP备案编号:粤ICP备05085446号 E-mail: web@enping.gov.cn 投稿信箱:info@enping.gov.cn 制作维护:恩平市信息中心 客户服务电话:0750-7123737 传真:0750-7123296 地址:恩平市新平北路五号 邮编:5294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