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
|
|
|
|
|
|
|
 位置: 恩平信息网 --生活--政务 >> 政务频道 >> 政策法规 >> 政府部门 >> 政府文件 >> 正文
恩府办(2007)180号关于印发恩平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的通知
  2008-1-23 来源:市府办 作者:佚名  【字体: 字体颜色
 

恩府办〔2007〕180号


关于印发恩平市突发重大动物
疫情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市有关单位:

  《恩平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农业局反映。

 

二○○七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恩平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突发重大动物疫情防控快速反应机制,及时有效地预防、控制和扑灭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最大限度地减轻疫情造成的危害,促进养殖业稳定发展,维护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财产安全,确保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1.2  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国家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广东省动物防疫条例》、《广东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广东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广东省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江门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恩平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以及国家有关防治重大动物疫病的规定,制定本预案。

  1.3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分级

  按照《广东省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粤府办〔2006〕24号)执行。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市内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畜牧业生产损失和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理工作。

  1.5  工作原则

  (1)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根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范围、性质和危害程度,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实行分级管理。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和指挥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负责扑灭本行政区域内的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各有关部门按照预案规定,按职责分工做好疫情应急处理各项工作。

  (2)快速反应,高效运转。各级人民政府和兽医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和完善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体系、应急反应机制和责任制。反应迅速,措施果断,及时控制和扑灭突发重大动物疫情。

  (3)预防为主,群防群控。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防疫知识的宣传,提高全社会防范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意识;落实各项防范措施,做好人员、技术、物资和设备的应急储备工作,并根据需要定期开展技术培训和应急演练;开展疫情监测和预警预报,对可能引发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各种情况及时分析、预警,做到早发现、快行动、严处理。并实行全民防疫,调动一切资源,群防群控。

  2  应急组织体系及职责

  2.1  应急指挥机构

  市设立恩平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指挥部负责制定处理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相关防控政策,具体负责组织、协调、处置全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工作,督促、检查各地、各有关部门落实各项防治措施。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处理指挥部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农业局。

  各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参照市的机构设置并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建立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管理体制,统筹本地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处理工作。

  2.1.1  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的组成及职责

  市人民政府分管兽医工作的副市长担任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指挥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分管兽医工作的副主任和市农业局局长分别担任副指挥长,负责对特别重大和重大突发动物疫情应急处理的领导和指挥。指挥部成员单位由恩平市防制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成员单位和相关单位组成,主要包括农业(兽医)、出入境检验检疫、卫生、财政、公安、工商、物价、宣传、发展改革、科技、监察、民政、经贸、外经贸、交通、信息产业、林业、外事侨务、劳动保障等部门以及武警驻恩平部队。

  各成员单位职责如下:

  农业(兽医)部门:负责组织制订突发重大动物疫情防治技术方案;统一组织实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防控措施,并进行检查、督导;根据预防控制工作需要,依法提出对有关区域实施封锁等建议;紧急组织调拨疫苗、消毒药品等应急防疫物资等;提出启动、停止疫情应急控制措施建议;组织对疫情扑灭及补偿等费用和疫情损失的评估。

  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负责出入境动物及动物产品的检验检疫工作,防止疫病的传入传出;及时收集、分析境外重大动物疫情信息,并及时向应急指挥部报告有关情况。

  卫生部门:负责指导疫区内人员防护,负责疫区高危人群的预防和医学观察、人民群众疫情监测、医疗救治等工作。

  财政部门:及时拨付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封锁、消毒、扑杀、无害化处理、免疫、监测、控制等各项工作所需经费,并做好经费和捐赠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宣传部门:组织协调新闻媒体,积极配合有关部门正确引导舆论,加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的宣传报道,宣传普及动物防疫知识;必要时组织新闻发布会,及时对外澄清事实;加强新闻网站的管理和引导。

  公安部门:密切监控与疫情有关的社会动态,参与做好疫区封锁、动物扑杀等工作,依法、及时、妥善地处置与疫情有关的突发事件,查处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稳定。

  工商部门:负责做好疫区、受威胁区内的动物及动物产品交易市场监管工作。打击违法经营畜禽及其产品的行为。

  物价部门:负责对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期间市场价格的监管工作,组织开展价格监督检查,严厉打击囤积居奇、哄抬物价等违法行为,维护市场价格秩序。

  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做好动物防疫基础设施建设的规划工作。

  科技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制订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防治技术研究方案,组织科研力量开展应急防治技术科研攻关,解决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技术难题。

  监察部门:负责监督检查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中履行职责的情况,对工作中的失职、渎职等违纪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民政部门:负责对灾区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救济;组织接收国内外的救灾款物捐赠和管理分配工作。组织和动员村(居)委会力量,发动群众开展群防群控。

  信息产业部门和电信行业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各基础电信运营企业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包括报告) 提供通信保障工作。

  经贸及外经贸部门:负责做好在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期间的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工作,维护市场秩序。配合农业(兽医)、出入境检验检疫等部门,制订国外可能对我省畜禽产品设限的应对措施,保证对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的食品供应工作。

  劳动保障部门:组织制定并会同有关部门落实好参与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人员的工伤待遇政策。

  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做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人员运送以及防治药品、器械等应急物资和有关样本运输保障工作,防止疫病扩散。

  林业部门:组织开展陆生野生动物的资源调查和监测,组织专家分析和提出有关陆生野生动物的分布、活动范围和迁徙动态趋势等预警信息;协助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开展对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的监测工作;发生陆生野生动物疫情时,会同有关部门快速采取隔离控制等防控措施。

  水产部门:组织开展水生动物的资源调查和水生动物疫源疫病的监测工作;发生水生动物疫情时,会同有关部门快速采取隔离控制等防控措施。

  外事侨务部门:做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的涉外事务。

  武警驻恩平部队:参与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理行动,配合公安部门参与做好疫区封锁、疫点内动物的扑杀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根据本部门职责和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的需要,组织做好相关工作。

  2.1.2  各镇人民政府(办事处)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工作领导机构

  各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参照市的做法设立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工作指挥机构,统一负责对其辖区内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的指挥。

  2.2  日常管理机构

  市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的日常管理工作。主要是:依法组织协调有关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负责组织提出有关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的方针、政策和措施;组建与完善重大动物疫情监测和预警系统;制订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组织应急演练;组织兽医专业人员进行有关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知识和处理技术的培训,指导全市实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

  2.3  专家委员会(专家组)

  市设立恩平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专家委员会(专家组)。专家委员会(专家组)由市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建,其具体职责如下:

  (1)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相应级别采取的技术措施提出建议;

  (2)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准备提出建议;

  (3)参与制订或修订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和处置技术方案;

  (4)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进行技术指导、培训;

  (5)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反应的终止、后期评估提出建议;

  (6)承担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和日常管理机构交办的其他工作。

  2.4  应急处理机构

  2.4.1  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或动物疫病疾病控制中心:主要负责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报告,现场流行病学调查,开展现场临床诊断和实验室检测,加强疫病监测,对封锁、隔离、紧急免疫、扑杀、无害化处理、消毒等措施的实施进行指导、落实和监督。

  2.4.2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时,负责加强对出入境动物及动物产品的检验检疫、疫情报告、消毒处理、流行病学调查和宣传教育等。

  3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监测、预警与报告

  3.1  监测

  建立全市重大动物疫情监测、报告网络体系。市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全市监测、报告网络体系和队伍建设,加强对监测工作的管理和监督,保证监测工作及时、快速、高效。并会同出入境检验检疫、林业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本地区实际,组织开展重大动物疫病的监测。

  3.2  预警

  市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提供的监测信息,按照重大动物疫情的发生、发展规律和特点,分析其危害程度、可能的发展趋势,及时做出相应级别的预警,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特别严重、严重、较重和一般四个预警级别。

  3.3  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责任向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及其隐患,有权向有关部门举报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职责的部门、单位及个人。

  3.3.1  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

  (1)责任报告单位

  A、市动物防疫监督机构、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兽医防疫检疫站;

  B、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

  C、兽医行政管理部门;

  D、市、镇人民政府(办事处);

  E、有关动物饲养、经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单位,各类动物诊疗机构。

  (2)责任报告人

  执行职务的市动物防疫监督机构、镇(办事处)兽医防疫检疫站、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兽医人员;各类动物诊疗机构的兽医;饲养、经营动物和生产、经营动物产品的人员。

  3.3.2  报告形式

  镇(办事处)兽医防疫检疫站、市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报告疫情;其他责任报告单位和个人以电话或书面形式报告。

  3.3.3  报告时限和程序

  发现可疑动物疫情时,必须立即向市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告。市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派防疫检疫员赶赴现场诊断,必要时可请江门市或省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派技术人员指导或联合进行诊断。认定为疑似重大动物疫情的,由恩平市人民政府或相应的应急指挥机构在2小时内向江门市人民政府或者相应的应急指挥机构以及江门市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告;疑似疫情及先期处置情况,要在认定疑似疫情后的2小时内报至江门市人民政府、江门市应急办、江门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以及江门市动物防疫监督机构。

  对重大动物疫病的诊断要及时、科学、准确。市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认定为疑似重大动物疫情的,应立即会同江门市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按要求采集病料样品送省动物防疫监督总所实验室确诊,省动物防疫监督总所不能确诊的,送国家参考实验室确诊。

  3.3.4  报告内容

  疫情发生的时间、地点、发病的动物种类和品种、动物来源、临床症状、发病数量、死亡数量、动物免疫接种情况、是否有人员感染、已采取的控制措施、疫情报告的单位和个人、联系方式等。

  4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响应和终止

  4.1  应急响应的原则

  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时,市人民政府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作出应急响应。同时,要遵循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发展的客观规律,结合实际情况和预防控制工作的需要,及时调整预警和响应级别。要根据不同动物疫病的性质和特点,注重分析疫情的发展趋势,对态势和影响不断扩大的疫情,应及时升级预警和响应级别;对范围局限、不会进一步扩散,应相应降低响应级别,及时撤销预警。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要采取边调查、边处理、边核实的方式,及时有效地控制和扑灭疫情。

  未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地方,当地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接到其他地方疫情通报后,要组织好人员、物资等应急准备工作,采取必要的预防控制措施,防止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在本行政区域内发生,并服从上一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的统一指挥,支援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地的应急处理工作。

  4.2  应急响应

  4.2.1  特别重大突发动物疫情(I级)、重大突发动物疫情(Ⅱ级)、较大突发动物疫情(Ⅲ级)的应急响应

  特别重大突发动物疫情(I级)的应急响应:由国务院启动,并统一领导和指挥疫情的扑灭工作。

  重大突发动物疫情(Ⅱ级)的应急响应:由省农业厅根据情况向省人民政府提出启动省级应急预案的建议,省人民政府启动省级疫情应急响应机制。疫情发生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在省人民政府或省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按照要求认真履行职责,落实有关控制措施。具体组织实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

  较大突发动物疫情(Ⅲ级)的应急响应:由江门市人民政府启动江门市级疫情应急响应机制。疫情发生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在江门市人民政府或江门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按照要求认真履行职责,落实有关控制措施。具体组织实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

  市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职责如下:

  (1)市人民政府

  A、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有关部门参与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处理。

  B、根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处理需要,调集本行政区域内各类人员、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设施、设备参加应急处理工作。

  C、发布封锁令,对疫区实施封锁。封锁疫区跨县(市、区)的,报请江门市人民政府决定;封锁疫区跨地级以上市的,由省人民政府决定;封锁疫区将导致中断干线交通的,由省人民政府报国务院决定。

  D、在本行政区域内采取限制或者停止动物及动物产品交易,扑杀染疫或相关动物,临时征用房屋、场所、交通工具,封闭被动物疫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等紧急措施。

  E、经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置临时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对进出疫区的交通工具进行检查和消毒。

  F、按国家规定做好信息发布工作,信息发布要做到及时主动,准确把握,规范有序,注重社会效果。

  G、组织乡镇、街道、社区居委会、村委会,开展群防群控。

  H、组织有关部门保障商品供应,平抑物价,严厉打击造谣、传谣、制假售假等违法犯罪和扰乱社会治安的行为,维护社会稳定。

  (2)兽医行政管理部门

  A、组织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开展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调查与处理;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

  B、组织突发重大动物疫情专家委员会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进行评估,提出启动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响应级别。

  C、根据需要组织开展紧急免疫和预防用药。

  D、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应急处理工作的督导。

  E、对新发现的动物疫病,及时按照国家规定,开展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的培训工作。

  F、有针对性地开展动物防疫知识宣教,提高群众防控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

  G、组织专家委员会(专家组)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处理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包括疫情、现场调查情况、疫源追踪情况以及对扑杀动物、无害化处理、消毒、紧急免疫等措施的效果评价。

  (3)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和动物疫病疾病控制中心

  A、市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做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信息收集、分析与报告工作。

  B、组织疫病诊断和流行病学调查,向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报告结果,提出并实施有针对性的防控措施。

  C、按规定采集病料,送省实验室或国家参考实验室确诊。

  D、承担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人员的技术培训。

  (4)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

  A、境外发生重大动物疫情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停止从疫区国家或地区输入相关动物及其产品;加强对来自疫区运输工具的检疫和防疫消毒;参与打击非法走私入境动物或动物产品等违法活动。

  B、境内发生重大动物疫情时,加强出口货物的查验,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要求,依法停止疫区和受威胁区的相关动物及其产品出口;暂停使用位于疫区内的依法设立的出入境相关动物临时隔离检疫场。

  C、出入境检验检疫工作中发现重大动物疫情或者疑似重大动物疫情时,应按有关规定作出疫情通报,并与当地政府按照有关规定采取区域封锁、动物扑杀和消毒等措施,做好疫情控制和扑灭工作。

  4.2.2  一般突发动物疫情(Ⅳ级)的应急响应

  市人民政府根据本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的建议,启动应急预案,组织有关部门开展疫情应急处置工作。必要时,可向江门市人民政府请求支持,确保应急处理工作顺利进行。

  市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对一般突发重大动物疫情进行确认,并按照规定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必要时,可向江门市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请求技术指导和支持。

  4.2.3  非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地区的应急响应

  根据发生疫情地区的疫情性质、特点、发生区域和发展趋势,分析辖区受波及的可能性和程度。重点做好如下工作:

  (1)密切保持与疫情发生地的联系,及时获取相关信息。

  (2)组织做好辖区应急处理所需的人员与物资信息。

  (3)开展对养殖、运输、屠宰和市场环节的动物疫情监测和防控工作,防止疫病的发生、传入和扩散。

  (4)开展动物防疫知识宣传,提高公众防护能力和意识。

  (5)按规定做好公路、铁路、航空、水运交通的检疫监督工作。

  4.3  应急处理人员的安全防护

  要确保参与疫情应急处理人员的安全。针对不同重大动物疫病,特别是重大人畜共患病,应急处理人员应采取穿戴防护服,接种相应的疫苗等特殊防护措施,定期进行血清学监测等。

  4.4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响应的终止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响应的终止需符合以下条件:疫区内所有动物及其产品按规定处理后,该疫病至少一个最长潜伏期无新的病例出现。

  特别重大突发动物疫情由农业部对疫情控制情况进行评估,提出终止应急措施的建议,报国务院或全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批准宣布。

  重大突发动物疫情由省农业厅对疫情控制情况进行评估,提出终止应急措施的建议。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宣布,并向农业部报告。

  较大突发动物疫情由江门市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对疫情控制情况进行评估,提出终止应急措施的建议,报江门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宣布,并向省农业厅报告。

  一般突发动物疫情,由市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对疫情控制情况进行评估,提出终止应急措施的建议,报请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宣布,并向上一级和省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5  善后处理

  5.1  后期评估

  重大动物疫情扑灭后,市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在市政府领导下,组织有关人员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处理情况进行评估;评估的内容应包括:疫情基本情况、疫情发生的经过、现场调查及实验室检测的结果;疫情发生原因分析、结论;疫情处理经过、采取的防治措施及效果;应急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以及针对本次疫情的暴发流行原因、防治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与困难等,提出改进建议和应对措施。

  评估报告上报本级人民政府,同时抄报上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

  5.2  奖励

  市人民政府对参加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作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对在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中英勇献身的人员,按有关规定追认为烈士。

  5.3  责任

  对在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预防、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理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违纪违法行为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5.4  灾害补偿

  按照各种重大动物疫病灾害补偿的规定,确定数额等级标准,按程序进行补偿。补偿的对象为因扑灭或防止重大动物疫病传播,其牲畜或财产受损失的单位和个人;补偿标准由财政部门会同主管部门和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制定。

  5.5  抚恤和补助

  市、镇人民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对因参与应急处理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

  5.6  恢复生产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扑灭后,取消贸易限制及流通控制等限制性措施。根据各种重大动物疫病的特点,对疫点和疫区进行持续监测,符合要求的,方可重新引进动物,恢复畜牧业生产。

  5.7  社会救助

  发生重大动物疫情后,民政部门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和《救灾救济捐赠管理暂行办法》及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做好社会各界向疫区提供的救援物资及资金的接收、分配和使用工作。

  6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的保障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后,市人民政府应积极协调农业(兽医)、卫生、财政、交通、公安、工商、出入境检验检疫等部门,做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处理的应急保障工作。

  6.1  通信与信息保障

  市指挥机构应将车载电台、对讲机等通讯工具纳入紧急防疫物资储备范畴,按照规定做好储备保养工作。

  信息产业部门和电信行业管理部门应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对紧急情况下的电话、电报、传真、通讯频率等予以优先待遇。

  6.2  应急资源与装备保障

  6.2.1  应急队伍保障

  市、镇两级人民政府要建立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预备队伍,具体实施扑杀、消毒、无害化处理等疫情处理工作。预备队伍由农业(兽医)、卫生、公安、工商、武警、军队等部门人员组成,并保持相对固定。

  6.2.2  交通运输保障

  交通运输部门要优先安排紧急防疫物资的调运。

  6.2.3  医疗卫生保障

  卫生部门负责做好重大动物疫病(包括人畜共患病)有关疫区的人员预防和医疗救治工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在做好疫情处理的同时应及时通报疫情,并积极配合卫生部门开展工作。

  6.2.4  治安保障

  公安部门、武警部队要协助做好疫区封锁和强制扑杀工作,做好疫区安全保卫和社会治安管理。

  6.2.5  物资保障

  市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按照计划建立紧急防疫物资储备库,储备物资应根据动物养殖量和疫病控制情况,进行合理计划。主要包括诊断试剂、兽用生物制品、消毒设备、防护用品、运输工具、通信工具及其他用品。

  6.2.6  经费保障

  财政部门按照财政分级负担的原则,为突发重大动物防治工作提供资金保障;当发生一般(Ⅳ级)疫情时,疫区的动物防治经费由发生地县级财政给予保障;当发生特别重大(I级)和重大(Ⅱ级)或较大(Ⅲ级)疫情时,发生地县级市、区财政应及时安排应急防治经费,地级市财政也应安排应急防治经费,同时请求省财政给予支持。因重大动物疫病扑杀的畜禽补偿经费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每年用于紧急防疫物资储备、扑杀病畜补贴和疫情处理、疫情监测所需经费,由各级财政予以保障。具体经费补助标准和管理办法由兽医行政管理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共同制定。如发生不可预测的重大疫情,实际资金需求与预算安排有差距时,各级财政部门应予以追加,以保证支出需要。

  各级财政在保证防疫经费及时、足额到位的同时,要加强对防疫经费使用的管理和监督。

  各级政府应积极通过多种渠道筹集资金,用于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

  6.3  技术储备与保障

  设立重大动物疫病防治专家委员会。专家委员会由兽医技术官员、动物疫病防治专家、流行病学专家、野生动物专家、经济学家、风险评估专家、法律专家组成,负责疫病防控策略和方法的咨询,参与防控技术方案的策划、制定和执行。

  6.4  培训和演习

  市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要对重大动物疫情处理预备队成员进行系统培训。内容包括:(1)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和扑灭知识,包括免疫、流行病学调查、诊断、病料采集与送检、消毒、隔离、封锁、检疫、扑杀及无害化处理等措施;(2)动物防疫法律、法规;(3)个人防护知识;(4)治安与环境保护;(5)工作协调、配合要求。

  在没有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状态下,市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每年要有计划地举行演练,确保预备队扑灭疫情的应急能力。

  6.5  社会公众的宣传教育

  市人民政府应组织有关部门利用广播、影视、报刊、互联网、手册等多种形式,对社会公众广泛开展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知识的普及教育,宣传动物防疫科普知识,指导群众以科学的行为和方式应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要充分发挥有关社会团体在普及动物防疫应急知识、科普知识方面的作用。

  7  各类具体工作预案的制定

  市政府有关部门根据本预案的规定,制定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具体工作方案,报市人民政府和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8  附则

  8.1  名词术语和缩写语的定义与说明

  重大动物疫情:是指陆生、水生动物突然发生重大疫病,且迅速传播,导致动物发病率或者死亡率高,给养殖业生产安全造成危害,或者可能对人民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造成危害的,具有重要经济社会影响和公共卫生意义。

  我国尚未发现的动物疫病:是指疯牛病、非洲猪瘟、非洲马瘟等在其他国家和地区已经发现,在我国尚未发生过,或已经扑灭净化的动物疫病。

  暴发:是指一定区域,短时间内发生波及范围广泛、出现大量患病动物或死亡病例,其发病率远远超过常年的发病水平。

  疫点:患病动物所在的地点划定为疫点,疫点一般是指患病畜禽所在的畜禽场(户)或其它有关屠宰、经营单位。

  疫区:以疫点为中心的一定范围内的区域划定为疫区,疫区划分时注意考虑当地的饲养环境、天然屏障(如河流、山脉)和交通等因素。

  受威肋区:疫区外一定范围内的区域划定为受威胁区。

  8.2  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由市农业局牵头制定,由市政府批准、印发实施。预案定期进行评审,并根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形势变化和实施中的问题及时进行修订。各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及有关部门制定的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报恩平市应急办公室。

  8.3  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市农业局负责解释。

  8.4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编辑:绮敏
  • 上一篇: 恩府办(2007)179号关于印发恩平市2007年度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方案的通知

  • 下一篇: 没有了
  • 打印此文  关闭窗口
    相关信息
    热点排行
      恩平锦绣香江花园(一期)建设项目环境...
      牛江镇:调整班子 推动工作 认真抓好...
      五邑大学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到我市调研...
      林飞鸣:吸取教训 落实措施 狠抓安全...
      关于恩平市第五批拔尖人才名单的公示...
     图片信息

    我市一镇、两单位...

    市法院举行“贺新...

    我市总结“十百千...

    市汽车总站动员部...
     
     最新信息
     
     推荐信息
      市交通局采取得力措施,确保作风...
      市委书记邓浓乐率队拜访香港著名...
      江门市督导组到我市督查“一畅两...
      我市举办领导干部党纪政纪法纪教...
      我市召开烟花爆竹流通协会首届会...
      深港华兴社商会到我市开展投资考...
      市房产管理局扎实推进廉租房建设...
      江门市公路局驻横陂村工作组发挥...
      歇马村申报国家/省级历史文化名村...
      我市认真做好参加江门联合公选的...
    加入收藏
    关于本站


      COPYRIGHT ©2007 版权所有:未经授权禁止复制或建立镜像 建议使用IE6.0以上浏览器,分辨率1024 X 768浏览
      2002.1.1起: ICP备案编号:粤ICP备05085446号 E-mail: web@enping.gov.cn 投稿信箱:info@enping.gov.cn 
      制作维护:恩平市信息中心 客户服务电话:0750-7123737 传真:0750-7123296 地址:恩平市新平北路五号 邮编:529400  

    中共恩平市委 恩平市人民政府 主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