恩府告〔2008〕1号 为巩固我市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所取得的成果,进一步加强食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确保人民群众吃上放心食品,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以下简称《特别规定》)、《全国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和国家质检总局《关于组织开展对全部28类食品无证查处工作的通知》(国质检执〔2007〕644号)等有关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全市范围内凡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食品生产加工单位(个人),自本通告发出之日起必须立即停止生产加工食品违法行为。 二、凡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食品生产加工单位(个人),如需继续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的,请向质监部门依法申请食品生产许可证(QS认证)。 三、2008年4月1日以后,市政府将组织质监等行政执法部门,对无食品生产许可证生产销售食品、制假制劣以及伪造冒用食品生产许可证证书、冒用QS标志或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等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并按照国务院的《特别规定》以及相关法律法规从重处罚。 四、对无食品生产许可证生产销售食品、制假制劣以及伪造冒用食品生产许可证证书、冒用QS标志或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等违法行为,各组织和个人可向市质监部门举报。举报电话:7127100。 二○○八年一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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