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食品经营者: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生产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以下简称《特别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所有食品经营者必须领取有效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并建立和执行进货索票索证及产品进货台帐制度。这是食品经营者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也是经营者增强自我保护能力、规避经营风险的有效措施。对不履行上述义务者,工商等行政执法部门将依据《特别规定》第三、第四、第五条的有关处罚条款,依法责令其停止销售,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销售的产品,并视其违法情节,分别处于最低5万元以上或货值3倍以上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许可证照;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请自觉遵守国家上述规定,免受不应有的处罚。 特此告知 恩平市人民政府 二○○七年十一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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