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定编小汽车范围,包括旅行车(全封闭厢式车和7至19座的面包车)、小轿车、吉普车。 2.定编小汽车数量;市直单位原则上可根据编制人数每15至18人配1辆行政业务用车,不足15人的单位也可配车1辆。县直属副科级以上独立编制的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配行政业务车1至2辆。国有企业根据其经济效益和生产经营的实际需要,可配置适量的生产业务用车和接待用车(或比照套用行政级别的同类企业的配车标准执行)。非政策性亏损、拖欠职工工资的国有企业,当年度不准购买小汽车。 3.定编小汽车标准:党政机关车辆配备要坚持使用国产汽车的原则,单价在25万元以下,小轿车排气量不得超过2.0升。国有企业配备车辆参照党政机关执行。 4.已定编单位,原则上不再受理增编业务,确因机构调整、人员增加、职能改变或赋有特殊业务的单位,可酌情办理增编,但必须从严掌握,原有定编指标未用完不准增编。 5.有超编车或已发《未列编小汽车使用证》的单位,不能申请增编,其在编车辆需要过户、报废更新时也不准使用空编指标新购车辆,持其原有的“未列编”车全部列入定编管理后,才能申请增编和过户或报废更新车辆。 6.小汽车定编指标申请每年只限一次,即当年度不受理第二次申请。 7.不准其他单位,特别是汽车经营或中介代办定编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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