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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反省小汽车定编管理规定的处罚
  2007-9-14 来源:市府办 作者:佚名  【字体: 字体颜色
 

  各级有小汽车定编管理部门应会同纪委、监察、公安、法制等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对有关单位小汽车配备和使用管理的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1.《小汽车定编证》须随车行驶并纳入公安交警例检内容。对无上述证件或持无效证件又属定编管理范围的小汽车一律扣留,由执行单位填写《违纪小汽车处理申报表》(车编表—9)一式三份,报同级政府小汽车定编管理部门审核后,由定编管理部门按小汽车定编审批程序报省小汽车定编办审批。批准后,由当地小汽车定编部门会同执行单位将车送拍卖行拍卖,拍卖所得款项90%拨给同级财政作教育基金或扶贫基金使用,执行部门和小汽车定编部门各留5%作业务经费。

  2.对用公款购车而办个人牌照的小汽车,按违反定编管理规定处理,并给予单位领导人党纪政纪处分。

  3.对用未列定编管理单位(含外省非驻粤单位)的名义为已列定编管理的单位购买的小汽车,按违反定编管理规定处理,并给予定编管理单位的领导人党纪政纪处分。

  4.对利用职权向下属单位调换、借用或摊派款项购买的小汽车,按违反定编管理规定处理,并给予单位负责人党纪政纪处分。

  5.对擅自为无省小汽车定编办签发的《定编通知》和《许可证》又属定编管理范围的小汽车办理牌照的直接责任人,按干部管理权限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并调离车管岗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对违反小汽车定编管理规定,不认真履行职责的单位和个人,按干部管理权限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并视情节轻重通报全省;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编辑:燕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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