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管理及执法依据 《公路法》、《广东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交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二、收费及标准依据 摩托车、手扶拖拉机公路养路费:粤府函(94)545号公路运输管理费:粤价(97)9号
三、收费标准: 参加营运的手扶拖拉机的征收标准每月每辆按货车每月每吨全费标准的40%计征(68元月/台);亦耕亦运的按20%计征(34元月/台);两轮摩托车按10%计征(17元月/台)。
四、办事程序: ㈠营运证办理手续。 1、带车辆行驶证、身份证、旧营运证(新车除处),到市交通局运管科缴纳营运管理费和工商费; 2、证件和收款收据到二类汽车维修企业办理二级维护; 3、带二级维护单据到江洲第五检测站上线检测; 4、到江洲检测站运管办事处领营运证。 ㈡营运证遗失补办手续。 1、到车主所在地单位或所在地管区写遗失证明。 2、到江门报社刊登遗失声明。 3、从《江门报》剪取《遗失声明》带行驶证、身份证到交通局运管科补办营运证。
五、摩托车、手扶拖拉机养路费缴交手续: 1、带行驶证到市交通局运管科征费厅或各镇交管所缴纳养路费。 2、养路费凭证遗失补办手续。 3、单位或所在地管区写证明。 4、到恩平报社刊登遗失证明。 5、带行驶证到交通局运管科补办。
六、新购营运车辆申请手续: 1、由购车人(单位)填写《新购营运车辆申请表》。 2、交所在地交管所审查同意后。 3、报(县)交通运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发《新购营运车辆申请表》。 4、申请表和审批表一齐上报江门市交通运管部门审批。
七、营运车辆过户: 1、在本市(县)内过户的车辆: ⑴、由购车人(单位)到入户所在地交管所填写《营运车辆变动申请表》经同意后,报市(县)交通运管部门审核。 ⑵、由车主属单位到汽车交易部门办理交易手续。 ⑶、凭交易发票申领《购置营运车辆审批表》,经卖出地交管所同意,并收回营运证件,再到买入地交管所同意,报市(县)运管部门加意见后,上报江门市运管部门审批(货车由县级市交通运政机关直接审批)。 2、跨市(县)过户的车辆: ⑴、由购车人单位到入户所在地交管所填写《营运车辆变动申请表》,经同意认可后,报市(县)交通运管部门审核。 ⑵、到卖出车辆所在地交管所和市(县)交通运管部门审核意见后,上报江门市交通运管部门审核。 ⑶、由车主到汽车交易部门办理交易手续。 ⑷、凭交易发票到入户所在地交通运管部门领取《购置营运车辆审批表》,逐级上报审批。
八、申请经营客运线路手续: 1、到当地运管部门领取《线路申请审批表》; 2、经起点站和终点站过运管部门加具意见; 3、报上级运管部门审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