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总书记胡锦涛指出:“我们所要建设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该是民主法制、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和谐社会的六个基本特征是相互联系、相互作用、不可分离的。其中诚信是实现和谐社会必不可少的条件,是社会和谐的润滑剂。
人与人之间的相互信任,是社会和谐稳定的深层基础。孔子说:“人而无信,不知其可也。”就是说一个人不讲信用,就不知他能干什么。马克·吐温以为:“真诚是一件非常宝贵的东西,所以我们应该谨慎地使用它。”人与人之间应信守诺言,信义相交,坦诚相待,做到“言必行,行必果”。只有这样,才能做到“天下信之”,否则,就连妻子和孩子也会不相信他。可见,真诚对夫妇之间的义顺,父母与子女间的孝慈,兄弟之间的友好尊敬,朋友之间的互信,师生之间的敬爱……都是特别重要的。社会的诚信,首先是建立在个人诚信基础之上的。个人的诚信修养也是个人必备的道德人格。英国哲学家培根说过,“人性的优点,就是对真的探讨,诚实和率直的态度是人性的光荣。”在他看来,诚实是一种优点,是光荣的。在实践上,诚信可使他人感受到一种尊严和价值,产生良好的心情和温馨感,从而增强社会的凝聚力。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在经济领域取得了辉煌的成就的同时,党中央提出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坚持两手都要抓,两手都要硬;第三代中央领导集体带领我们,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同时提出以德治国,抓诚信建设;以胡锦涛为总书记的党中央提出树立科学发展观,推动建立统筹城乡发展、统筹区域发展、统筹经济和社会发展、统筹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统筹国内发展和对外开放的“五个统筹”的新思想。在总结实践和理论经验的基础上,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提出建设和谐社会的思想。从“两手都要抓”到“以德治国和诚信建设”,到“科学发展观”,再到“和谐社会”,这个理论发展过程,突出了经济建设这条主线,强调了以诚信为特点的道德建设的重要性,这反映了我们党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的实践和认识的不断深入,也说明诚信已经成为全体社会成员的价值追求。
诚信是保证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基本的道德前提。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我国形成许多阶层和不同利益群体。正是由于利益主体的多元化,他们之间的利益冲突或矛盾是不可避免的。有的利益主体为了自己的利益,竟置诚信于不顾,欺诈、造假、不守信誉,以致造成经济领域中诚信的严重缺失,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经济和社会的发展。据国家工商总局统计,因信用缺失经济秩序混乱造成的无效成本,已占到我国gdp的10%-20%,直接和间接的经济损失每年高达将近5000亿。正是在这种背景下,我们在政府的领导下,正努力建设诚信经济,以使诚信成为经济领域的基石。
诚信是法律法规得以实现的保障和补充。诚信与法律是两个相互联系相互影响的社会规范系统。法律要求人们诚实守信,而人们的诚实守信也体现着对法的遵守。尽管法律的作用是巨大的,但并非是万能的,它需要诚信作补充。在和谐社会的建设过程中,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框架已基本形成。然而,再好的法律也要*人去遵守,去执行。要是不守法,不按法律做事,那么法律就是空纸一张。“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体现了社会成员对法律“信”的要求,也体现了社会成员对法的诚信要求。因此,加强执法队伍的建设,首先要加强其诚信意识,形成以秉公执法,清正廉明为荣,以徇私枉法,贪污受贿为耻的法制诚信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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