恩 平 市 人 民 政 府 关于恩平中心城区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恩府告〔2005〕5号 为防止城市烟尘、废气和噪声污染,预防火灾和人身伤害事故,保障市民身体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创造良好的工作、生产、学习和生活环境,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恩平中心城区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除市政府批准为举办重大兴典活动而燃放烟花爆竹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下列范围销售、燃放烟花爆竹: 1.恩城办事处东门、新塘、青云、西门、河南、小岛、凤山居委会辖区及鳌峰管理区辖区。 2.东安办事处圩镇居委会辖区。 3.平石办事处飞鹅塘居委会辖区(包括平石办事处驻地以南)。 4.列入恩平中心城区建设红线范围内的洞仔新区至青云袜厂以北。 5.利兴强(恩平)纺织有限公司(原恩平广联泰纺织企业有限公司)至仙人河以北。 6.龙泉路龙泉新村,禾锹朗新区,凤山一区和凤山二区。 二、市公安局为本通告实施的主管机关。安监、环保、城管、工商、供销等部门单位以及各办事处,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市公安局实施本通告。 三、对违反本通告的单位和个人,由本通告实施的主管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视其情节轻重,对责任人给予警告、罚款或处15天以下拘留。 四、违反本通告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损害赔偿责任由其监护人承担。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对违反本通告的单位和个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劝阻。劝阻无效的,应及时向本通告实施的主管机关举报。 六、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诉讼。 七、本通告自颁布之日起施行。1994年11月18日恩平市人民政府颁布的《关于恩城地区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布告》同时废止。 二○○五年十一月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