恩平市人民政府
关于在全市范围内开展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工作的通告 恩府告[2006]4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为加强土地管理,维护社会主义土地公有制,保护土地所有者的合法权益,市人民政府决定对全市范围内的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进行登记。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次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对象为全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集体土地所有权,发证对象为村委会一级,即土地所有权人为村集体。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申请者为各村民委员会或转制后依法接管集体土地管理职能的集体经济组织。 二、申请者必须依照本《通告》规定的时间、地点到本市的土地登记办公室办理申请登记手续和出席指界现场,同时在确定宗地界址线、核定面积、坐落、公榜、准备申报文件和图件方面配合登记机关开展工作。逾期不办理的,由此产生的后果自负。 三、土地登记申请者申请土地登记时,应向土地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土地登记申请书。 (二)土地登记申请者的法人代表证明,个人身份证或户籍证明。 (三)土地权属来源证明。 (四)土地附着物权属证明。 (五)申报宗地的图件。 委托代理人申请土地登记的,还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明。 四、土地登记申请者提交申请书、相关文件的日期自发布通告之日起至2006年12月31日止。因故不能如期申请的,必须在规定的申请期限内,向市土地登记办公室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延期申请。 五、本次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按属地管理原则,在本市设立土地登记办公室办理登记。我市土地登记办公室的地址、联系电话如下: 恩平市土地登记办公室 地址:恩城西门路18号(设在市国土资源局) 咨询电话:7736158 恩平市人民政府 二oo六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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