恩府〔2007〕57号 关于实施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制度的通知
市有关单位: 为规范我市城镇房屋租赁行为,维护社会经济和治安秩序,促进我市房屋租赁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建设部《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及《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出租房屋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公通字〔2004〕83号)的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市政府决定在我市实施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制度由市房产局负责牵头组织实施。 二、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建设局、市工商局、市地税局要积极配合市房产局开展相关工作。市公安局在办理暂住户口及查验暂住证等有关业务时,市地税局在办理税务登记、出租房屋税收征管等有关业务时,市民政局在推进社区建设工作时;市工商局在开展工商执照登记年审工作时,应同时查验市房产局出具的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对没有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要求其补办。上述各部门要统一思想认识,切实加强领导,共同抓好我市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制度实施的有关环节,提高我市租赁房屋的综合管理水平。 三、各有关部门应加强沟通联系,实现信息共享、资源互补。要以联合行文形式发布该制度的实施细则,进一步加大媒体宣传力度,配合抓好该项工作的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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