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市政府直属有关单位:
市外事侨务局《关于在全市开展华侨捐赠公益项目申报确认工作的意见》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五年九月六日
关于在全市开展华侨捐赠公益项目
申报确认工作的意见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华侨捐赠公益事业的管理,切实保护华侨捐赠兴办公益事业的正当权益,确保华侨捐赠兴办公益事业项目得到法律、法规的保护,根据《广东省华侨捐赠兴办公益事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广东省华侨捐赠公益事业项目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江门市府[1999]75号文件《关于在全市开展华侨港澳同胞捐赠公益项目申报确认工作的通知》的精神,并结合我市的实际,现对我市华侨捐赠兴办公益事业项目的审批确认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审批确认捐赠公益项目的总体要求
结合实际,先易后难,先近后远,先大后小,适度放宽,灵活处理。
二、审批确认捐赠公益项目的范围
在本市范围内,由华侨、港澳同胞无偿捐赠兴建兴办的各类公益项目、基金会等。以改革开放以后捐建项目为确认重点。
各类捐赠公益项目包括:华侨、港澳同胞捐资赠物兴建兴办教育、文化、体育、科技、医疗卫生和福利事业,修建公路、桥梁、自来水工程、水利工程、发展三高农业项目等。
基金会:包括华侨、港澳同胞捐资赠物并向民政部门依法登记成立的各类型基金会。
三、审批确认捐赠公益项目的具体原则
(一)确认捐赠公益项目的起点是捐赠金额在10万港元(含10万港元)以上的独立项目,10万港元以下的独立项目实行造册登记。
(二)捐赠兴办公益项目的金额,占项目总投资额50%以上的可审批确认。
(三)由华侨、港澳同胞发起捐赠兴建的公益项目,或以华侨、港澳同胞捐赠资金为启动资金的项目,在建设过程中因材料升价、增加项目面积或增加项目附属设施等原因,使项目建设支付金额超出原预算计划,华侨、港澳同胞捐赠金额不低于总投资额25%的,可审批确认。
(四)对华侨、港澳同胞捐赠兴办的公益项目,是否由华侨、港澳同胞发起捐赠界线不够明确的,只要有华侨、港澳同胞发动捐建的事实,均可灵活掌握,按华侨、港澳同胞发起捐赠兴建的标准予以确认。
(五)华侨、港澳同胞捐赠进口物资经政府主管部门批准升值后用于兴建公益项目的,在计算捐赠金额时,以升值后投入公益项目建设的实际金额计算,并按上述原则予以确认。
(六)经人民政府批准,以华侨、港澳同胞个人名义或团体名称命名的项目,原则上予以确认。
(七)对一些未达确认标准,但有捐赠的设备、仪器在该建筑物投入使用,且接受捐赠总额(含设备、仪器)达确认标准的捐建项目,可予以确认但要说明情况。
(八)原则上以独立的单个捐赠项目为确认对象,整体项目达确认标准的,可整体确认,也可分单独建筑物确认;整体项目未达确认标准的,但其中个别建筑物达确认标准的可确认个别建筑物。
(九)对政府无偿划拨的或受赠单位原有的捐赠项目用地,原则上不纳入总投资额,有偿的捐赠项目用地,应按当时的地价纳入投资总额,并按政府出资或捐赠人出资等分别列入不用类别。
(十)同一捐赠项目有较多捐赠者的,以主要捐赠者名义填写“项目呈批表”和“确认证书”,其余捐赠者可附表说明。
(十一)原捐赠项目因年久失修属危楼或其他原因拆除,重新发动华侨、港澳同胞兴建的项目的确认,以新的捐赠项目和捐赠人名义填报“项目审批表”和“确认证书”,并附表说明原项目的捐赠情况。
(十二)华侨、港澳同胞捐赠的设备、仪器等原则上不予确认,但要造册登记填报。对个别价值大、使用时间较长(10年以上)的设备、仪器也可予以确认。
(十三)对捐建的寺庙、祠堂、教堂等带有封建迷信或宗教色彩的建筑物(属县以上文物保护单位的除外),原则上不予审批确认。
(十四)对捐建的临时建筑物或设施及一次性使用的捐赠款物一律不予确认,但要实行登记造册统计。
四、审批确认华侨捐赠公益项目的程序
(一)提出申请
凡已落成的华侨、港澳同胞捐赠公益项目并达到标准的,由受赠单位填写《广东省申请华侨捐赠兴办公益项目呈批表》一式五份,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加具意见。
市直单位接受华侨、港澳同胞捐赠公益事业项目的确认,由受赠单位填写《广东省申请华侨捐赠兴办公益项目呈批表》一式五份,到主管局级单位加具意见。
(二)出具证明材料
1.捐赠书、捐赠收款收据及捐赠批文的复印件。
2.捐赠资金到位的银行证明和该项目工程总预算和总决算证明。
3.如因各种原因未能提供上述有效证明的,由受赠单位将捐赠项目及接受捐赠款物的情况书面向镇政府(办事处)或主管局报告并得到确认出具资金到位证明。
(三)审批
1.受捐单位将填妥,并加具意见的《广东省申请华侨捐赠兴办公益项目呈批表》报市外事侨务局审查。
2.市外事侨务局经审查核实后,加具意见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3.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发给《广东省华侨捐赠兴办公益项目确认证书》和华侨捐赠兴办公益项目牌匾。同时外事侨务局与受赠单位共同签定《广东省华侨捐赠公益事业项目管理负责书》(一式两份)。
经确认的华侨、港澳同胞捐赠项目,受法律保护。受赠单位凭确认证书向有关部门申请享受《条例》规定的有关待遇。
五、开展审批确认捐赠公益项目的方法步骤
(一)成立组织机构,加强对确认工作的领导。确认工作种类繁多、数量大、跨越时间长,因而,任务重而难度大。为此,市政府已在7月中旬专门成立了监督管理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全市确认工作的进行。另外,各镇(办事处)也要相应成立领导小组,负责侨务工作的副职领导要亲自挂帅,抽调有关工作人员组成办公室,保证本镇(单位)确认工作事事有人抓,件件有人管。
(二)做好宣传发动工作,加强工作人员的培训学习。要利用各种宣传媒体,广泛宣传《条例》和《办法》,尽力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使广大人民群众知法、守法,自觉地维护华侨捐赠公益事业项目。同时,要组织各有关单位和工作人员学习有关捐赠项目确认工作的知识,明确工作的目的意义及做法和任务,增强工作的积极性。
(三)做好调查登记工作,摸清确认项目的基本情况。在宣传学习的基础上,各级各单位要对本辖区内华侨、港澳同胞捐赠公益项目进行逐一调查登记,对符合确认标准的填写《广东省申请华侨捐赠兴办公益事业项目呈批表》进行申报确认,未符合标准的也要填表登记。
(四)做好审批确认,保证工作的全面完成。在全面摸清华侨、港澳同胞捐赠兴办公益事业项目情况后,对符合确认原则和条件的,受赠单位就要按照上述的有关程序,填报呈批表和提供有关证明材料上报到市外事侨务局审核,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以上意见如无不妥,请转发各镇(办事处)、各单位组织实施。
附:
1.广东省申请确认华侨捐赠兴办公益项目呈批表.doc
2.恩平市确认华侨捐赠兴办公益项目登记表.doc
恩平市外事侨务局
二○○五年八月二十五日